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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建〔2025〕4號
各設區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園林中心,廈門市市政園林局、執法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執法應急局、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我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省住建廳組織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27日
福建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工程勘察設計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認定、公開、評價、應用及監督管理等。
本辦法評價對象為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和外省市入閩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且取得工程勘察(不含勞務)、建筑或市政行業工程設計相應資質(包括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資質序列,不含專項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價實施單位,是指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市、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含城市管理部門,下同)及其委托的信用評價實施單位(由省、設區市、縣(市、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明確并公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是福建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價系統”)并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對全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監管權限和評價標準,具體負責本轄區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信用評價系統部署在省住建廳官網(網址:zjt.fjjs.gov.cn),與廳相關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并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實施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根據企業資質類別,分為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兩類進行評價。
評價系統對接獲取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系統登記的省內外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息,將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納入信用評價范圍。
第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由企業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務情況、經營情況等。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自主科技創新,受到縣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相關行業群團組織表彰、獎勵或認定而形成的良好行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誠信經營,擾亂市場秩序,妨礙監督管理等,受到縣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查實處理而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條 企業信用分每日動態計算,滿分值為100分,其中優良信用信息采取累積分制,高于滿分限值的,按滿分限值計算;不良信用信息采用扣分制,不設限值直至企業信用總分扣完為止。
各類信用信息涉及具體工程項目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項目類別對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分別評價。
省住建廳定期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和應用情況進行評估,適時調整并公布信用評價標準。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認定
第九條 企業信用信息通過廳相關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企業自行申報、縣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相關行業群團組織提供等多種方式獲取。
第十條 企業基本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和有關企業按照權限,及時維護和更新。
第十一條 企業優良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進行采集和認定:
由企業自行申報的優良信用信息,企業應當在有關表彰、獎勵或認定文書印發之日起12個月內,登錄信用評價系統如實填寫,并將相關文書等證明材料上傳信用評價系統。企業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不予采集評價。
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填報的優良信用信息,原則上應當在有關表彰、獎勵或認定文書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采集,企業無需另行申報。所涉的文書由其他部門作出的,評價實施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相關文書的1個月內納入信用評價。優良信用信息所涉的相關文書印發之日超過12個月的,不予采集評價。
第十二條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進行采集和認定:
省級及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含城市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符合評價標準的,應當按照“誰作出、誰采集”原則,在作出文書之日起3個月內采集評價。所涉的行政處罰(處理)由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企業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錄信用評價系統如實填報,并上傳相關文書等材料,由不良行為發生地評價實施單位審核;企業按時主動申報的,按規定的扣分值減半扣分執行;在文書印發之日起兩年內,一經發現企業未按時申報的,由不良行為發生地評價實施單位直接采集并按規定的扣分值執行。
對于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符合評價標準的,企業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錄信用評價系統如實填報,并上傳相關文書等材料,由省級評價實施單位負責審核。企業按時主動申報的,按規定的扣分值減半扣分執行。在文書印發之日起兩年內,一經發現企業未按時申報的,由省級評價實施單位直接采集并按規定的扣分值執行。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書或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符合評價標準的,企業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錄信用評價系統如實填報,并上傳相關文書等材料后,報案件發生地評價實施單位審核。企業按時主動申報的,按規定的扣分值減半扣分執行。在文書印發之日起兩年內,一經發現企業未按時申報的,由案件發生地評價實施單位直接采集并按規定的扣分值執行。
對企業存在符合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情形的,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納入信用評價外,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列入“黑名單”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實行誠信申報承諾制,由申報企業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符合評價標準規定的,納入信用評價系統公示。不符合評價標準規定的,通過信用評價系統一次性告知企業。
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動獲取其他系統的信用信息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自公示期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自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明確并對外公布異議受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建立健全異議處理機制。信用信息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書面方式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異議。評價采集的依據文書內容不屬于信用評價異議范圍,對于文書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依法依規向對文書異議有管轄權的部門提出。
異議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有效的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將異議事項在信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原則上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
處理意見涉及調整信用信息的,異議受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信用評價系統中予以變更,寫明變更理由,并上傳書面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的管理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有效期為永久,期間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變更;
(二)優良信用信息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處理)期限。
具體管理期限按省住建廳發布的評價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對企業記入不良行為予以失信懲戒的,在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截止后,評價實施單位應當移除或者終止公示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八條 企業信用信息每季度評價一次。企業應當在每季度最后一日前通過信用評價系統申報本季度相關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在每季度首月10日公布。
信用評價以企業本季度在信用評價結果公布日前生效的信用信息為依據,由信用評價系統自動歸集計算,生成企業季度信用分和信用排名。
第十九條 生效的企業信用評價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企業信用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五章 評價應用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按照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激勵和懲戒事項,對企業實行差別化管理或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信用評價得分高于90分的企業,可在勘察設計行業行政許可、市場準入等方面提供優先辦理、“綠色通道”和“容錯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檢查比例和頻次,并優先考慮為政策支持、試點示范、政府性資金安排、社會保障、評優評先對象,優先推薦參加國內外各類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企業,應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等方面依法依規實行嚴管,日常監管中應當適當提高抽查檢查比例和頻次,幫助其糾正失信行為,修復失信信息。
第二十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采用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評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評價標準的要求,如實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弄虛作假。評價實施單位一經發現企業提供或協助他人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應當按評價標準要求予以信用扣分。
第二十五條 記載企業信用信息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保存,并自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丟失、損壞、銷毀。企業信用評價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價實施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公開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企業信用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投訴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有效的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依規予以核實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重要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健全監管措施,有效制約權力運行,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鼓勵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參照本辦法,開展其他行業、專業和專項資質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陡=ㄊ∽》亢统青l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及評價標準(2018年版)的通知》(閩建〔2018〕4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部分信用評價指標的通知》(閩建科函〔2023〕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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